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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1)耕地 11.7855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1)耕地 11.7855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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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1)耕地 11.7855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即2 2.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0.75万元公顷。2)其它农用地 3.4426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即1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即9万元公顷。3)建设用地 16.6514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其所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即1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即9万元公顷。 2、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实行农业安置、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3、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定城国土资源所。 4、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定远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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