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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迁移需要重新认定吗

2021-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和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因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予以保留,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如仍为原主管税务机关,则无需重新办理。如更换主管税务机关,则需重新办理。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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