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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
什么是民事责任的免除和紧急避险。根据的规定,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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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的能力。中国民法在规定法人的成立条件时,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关于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关于产品损害的责任、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等,都可以适用于法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是根据法人的意志,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职能,因此在其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对他人的损害,法人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能力是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共同构成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石,但却没有如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引起人们的重视。民法着述和民法学者对民事责任能力的系统理论阐述也颇为少见,一般也仅满足于对民事责任能力的抽象定义,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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