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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关系随之迁移。其原缴费年限,迁入...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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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参保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已由个人支付的,应当退还本人;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在结算时扣除。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其原缴费年限,迁入地应当予以承认。个人帐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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