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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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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关于减刑事件如下: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 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 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 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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