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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
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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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多样性,不同情况的赔偿标准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若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若系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日赔偿标准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金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因此,国家赔偿具体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下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侦查阶段违法拘留或者超过拘留时间其后撤销案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可以获得国际赔偿。刑事案件中,被无罪释放,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需要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1、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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