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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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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双方在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带上原材料到房产管理单位申办不动产登记证; 2、房产管理单位审批原材料; 3、房产管理单位核查交易量价钱,对房子开展当场评定; 4、交易双方被告方缴纳税金; 5、领到不动产登记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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