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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监护权的归属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学历、工作、收入、年龄...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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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1)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性判断。2岁以下的孩子在哺乳期间,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该和母亲一起生活。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况: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否则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2、母亲有养育条件,没有履行养育义务(指对孩子有遗弃、虐待行为),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一起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如母亲被定罪、劳动教育、严重残疾.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对养育孩子明显不利,母亲的品行不利于赌博、毒品、两性关系等恶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4、父母双方协商2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没有影响。(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要求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责任感、与孩子的感情亲密度等,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优先考虑:1、因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明确规定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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