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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中关于诉前保全财产的复议程序

2024-11-14
在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程序时,若对裁定结果有异议,无论申请保全方还是被保全方均须自裁定书送达日起到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内。此后,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展开全面审查工作。如有必要,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适时约见当事人当面听取情况说明。 对于涉及保全裁定不服且向法院提出复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司法权,深入追究申请方复议申请的理由。如果理由成立,则裁定予以撤销或者是进行相应的变更处理;如果原审裁定不存在任何问题,理由不成立的,则会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对于驳回申请但仍持有异议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再次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上级法院在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可裁定撤消之前的驳回裁定,并立即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倘若上级法院再度裁定驳回申请,则表明上诉方的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查。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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