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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六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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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根据刑法的规定,采用欺诈、隐瞒真相等其他欺骗的手段进行保险诈骗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第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第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都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保险诈骗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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