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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简易程序吧,这个不好说的,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也有可能变更为普通程序。而且是否走简易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说了算的。...
已受理之日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目前只在18个城市试点。各地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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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难回答。单纯从法律规定而言,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实践操作的问题:被告无法送达,公告诉讼材料和开庭时间要60天,一般第63天才开庭。开庭后法院作出判决,要判决公告60天加上诉期15天(涉外上诉期30天)。这样一来单纯走公告就已经四个月了。被告提管辖权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可以提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少又要两个月。被告来应诉,但案件复杂,需要多次开庭审理,又不知道要多久了。总之,实践操作总是和规定有出入。以上答案仅个人意见,供题主简单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移交后,开庭时间不会太长。审查限制有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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