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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协议是特殊...
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是: 1、如果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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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因章程或法定原因停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法律行为。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或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将公司的全部资产平均支付给债权人,使公司免除无法偿还的其他债务的法定程序。公司解散和破产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要么是股东自愿解散,要么是因为严重违反行政管理制度被强制解散,要么是因为陷入公司僵局,股东申请被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否解散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不抵债无关。公司破产的原因是资不抵债,不得不申请破产。公司解散和破产的法律后果不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清算组处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破产的法律后果是,清算组变价分配公司财产后,不能清偿部分债权不再清偿。解散些情况下,解散可以转化为破产。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可以撤销。对于和解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撤销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所以,和解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破产和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强制执行力的适用范围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能否依和解协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对此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破产法》第328条规定:有确定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只限破产人在债权调查日未提出异议的场合,得在破产人、因强制和解而成为保证人或其他与破产人共同负担债务的人、为破产债权提供担保者,依债权表记载实行强制执行。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对此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破产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学理上说,应作与日本破产法相同的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其中第一项便是不执行和解协议,据此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二、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该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和解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执行力。《企业破产法》第21条将不执行和解协议规定为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事由,《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何要赋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呢如认为只要有部分内容未执行,就恢复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未免苛刻。尤其是在债务人依照和解协议清偿了大部分债务,只是有部分能力欠缺而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也毫不通融地被宣告破产和解的失败,债务人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这与我们鼓励破产和解的初衷大相径庭。因此,该规定赋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尽可能用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无须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须注意的是,债权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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