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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有亲自保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有想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如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
一,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延迟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报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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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没有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写即可,比如可以这样写: 1、公司履约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4、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合同中什么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完全不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的情况下,表明了该当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的解除时,则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可以直接赋予非违约方解除的权利。 在采纳由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国法中,如果债务人明确宣告他将不履行合同,那么债权人可以不需要请求法院判决就解除合同。在德国法中,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则债权人可以不要求作出通知或给予宽限期,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在一方完全不履行时,另一方解除合同,是完全正当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受合同拘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当然,在考虑违约方拒绝履行其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还要考虑到其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应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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