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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82号:国税发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文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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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慰问金如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校为吸引优质生源而给学生的高额奖学金明显不属于免税范围,个人获奖属于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这些奖学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于学生获奖我国税法还是有一些单项免税规定,如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学生个人参加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的“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等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等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 沪财税[2010]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减征3600元。 (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6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600元。 (二)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五)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四)项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3600元。如果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以上,但实际全年定额减征税款总额不足3600元的,可在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退还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额。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推荐】【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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