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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

2024-11-26
1. 位于动物园内的动物所引发的人身损害事件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案件。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类争议被设定在民法典的第9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中,共有86条内容。其中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宠物主人不能轻易逃脱或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是当饲养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对自家的宠物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时,对于由此引发的任何对他人人身与财产的损害,饲养人都必须对此负有无法摆脱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若饲养人饲养的宠物不是允许饲养的烈性犬只,并且对他人造成了无法逆转的伤害,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饲养人均需对受害者承担起百分之百的侵权责任,无任何理由能够降低其应负有的赔偿份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要素简言之便在于,在所有因饲养动物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后果中,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者均应对此承担起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能成功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加害行为人蓄意所为或严重的过失行为所直接导致的,那么责任方便有机会免于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果由于动物饲养人/管理者未能提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最终导致他人受到了损害,那么同样的道理,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他们也可以通过证据充分地证明,这一切都是因为对方的人为故意行为所致,以此来适当减轻自身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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