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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设施的使用性质。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各街道、乡镇应当至少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机构。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区行政部门应当科学整合存量教育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中小学校校舍,将其改建成学前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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