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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保卡需要下列资料: 1、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单位办理医保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还有其复印件。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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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医疗保险登记申请条件。 1、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消费者; 2、患病是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 慢性病医疗保险登记所需材料。 1、收取《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原件; 2、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收集复印件; 3、如果是委托代理(个人),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或医疗保险卡); (2)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 1、收集的材料是A4规格; 2、需要复印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参保人员患有当地医保所列慢性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医疗保险机构。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患重症慢性病,由个人或亲属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医疗保险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重症慢性病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一般每季进行一次,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或单位负担。医疗保险机构对符合重症慢性病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配发重症慢性病就医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苏州市在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曾将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等慢性病列入其中,具体待遇是门诊2000元限额内,在职职工报60%,退休人员报70%。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高血压、糖尿病为常见慢性病,使得大量参保人需办理诊断认定和登记手续,造成了诸多不便。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在之后的医保政策中我市以地方补充保险代替了门诊慢性病报销,即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再区分病种,也无需办理诊断认定和登记手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从而使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都能按统一的标准获得补偿。从2016年4月1日起地方补充保险的具体待遇为: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800元、退休人员45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参保人在符合补助条件时,补助比例部分直接在划卡结算时由系统扣除,剩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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