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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董事长主持。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确定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公司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以上通过。 5、形成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一)在会前,首先要做好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会务组织;确定会议提案、内容和会议议程;提前准备会议资料。筹备工作完毕后即可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前检视,比如修正会议议题;印发会议资料;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落实委托授权签字;并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会中:可以由律师见证;对会议内容进行审议及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最终做出会议决议及参会人员签字。 会后:出具法律意见书;补正资料;发文;准备及披露;最后归档全部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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