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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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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量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定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用水需求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非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二)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三)加大节水投入,加强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及时整改;(五)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用水统计报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水设施,对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中有节约用水措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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