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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自宽限期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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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内盖章,故对该合同中借款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 保责任但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通知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同意,于同年4月下旬达成书面协议,将还款日期延长一个月,这一变更,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因此,南乐县公路管理段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1988年1月9日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间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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