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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
原户主不主动将户口迁走的话,权利人可以在过户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交房时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迁户口事宜,如果户口不能及时迁出的,那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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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户口)迁出,应该构成违约,法院会予支持。但因为卖方不知有前任业主的亲戚的户口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意为之,所以违约责任要轻些。 2、根据公安部《实有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现行房产一户只能迁移一户户口,目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把落在该房屋的其它人户口迁移走。 3、户口请求诉讼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受理。 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的约定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商定执行。
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并不影响新房主在该房屋处重新落户。按照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屋原则上应该只立一个户口,一个户口中可以有多名成员。遇到原房东不配合迁移户口的情况,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明,而迁出户口告知书则是由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原户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口。根据上述规定,户籍管理工作,包括户籍申报和迁出,由公安机关负责,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范围,上述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范围。双方基于二手住房销售的户籍迁出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与户籍迁出有关的纠纷。由于户籍迁出需要户主的同意和合作,户主需要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和新的户籍地址。在上述条件不必要、原户主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要求原户主迁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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