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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湖泊的限制排...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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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和调整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湖泊内进行养殖、航运、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该湖泊的水功能区划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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