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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不服从调派指挥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
(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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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内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应当拆除原有的生活垃圾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改造为符合清洁直运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主城区内已有的垃圾容器间应当按照垃圾清洁直运的要求改造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载物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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