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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在于: 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故意与过失两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在于: 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故意与过失两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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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生产、销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故意与过失两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言之,完全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入食品当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入食品当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但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两罪同属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两罪的主要区别为: 1、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构成标准不同。前者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后者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其包括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一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毒、有害食品。
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虚假恐怖的信息在社会上如果得到传播的话,那么将会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恐慌,所以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存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将会构成犯罪,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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