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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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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和修改均免费 详情 ?4编辑 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法院对侵占罪既遂的处罚: 1、构成数额较大的,既遂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构成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既遂一般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而且经他人要求拒不退还(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此国家没有制定数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个人认为,价值达到2仟元属于数额较大。侵占罪的法定刑,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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