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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当事人无法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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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当事人无法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相关条款、合同目的来予以确定。若依然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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