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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按国家和本...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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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XX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XX移交有关材料。
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XX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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