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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大类。所谓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所谓反证,一方当...
结果犯和实害犯的区别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犯罪行为完成的时点不一样。实害犯是以发生了法定的实害的结果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而结果犯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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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区别 (1)房产赠与,通常受赠与的一方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不用支付金钱作为交换。 (2)房产买卖,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2、交易税费区别 (1)房产赠与: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非直系亲属赠与视同买卖,需要支付个税,此外还有契税3%和公证费1%。 (2)房屋买卖: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3、交易流程不同 (1)房屋买卖办理流程: 1)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网签备案。 3)去房管局办理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打印购房合同办理过户加名。 (2)房屋赠予办理流程: 1)双方签订赠予合同。 2)将赠予合同拿到公证处进行赠予公证。 3)双方携带身份证、原房产证、公证后的赠予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对房屋重新评估,之后按规定缴费、加名。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与行为犯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根据犯罪的本质,行为犯也必须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质,否则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实施一定行为就成立的犯罪,则可能意味着不需要法益侵害与危险。这会导致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界定行为犯与结果犯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根据人们已经确定的行为犯、结果犯的具体范围.论定其区分标准;二是重新确定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标准与范围。如果做出第一种选择,则意味着哪些犯罪属于行为犯、哪些犯罪属于结果犯已经被固定化,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属于行为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属于结果犯,因此,只能根据这种已经固定化的分类明确其分类标准。如果是这样,前述第二种观点所提出的分类标准具有合理性。即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因果关系便不成其为问题;结果犯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做出第二种选择,则意味着否定已经固定化了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分类,完全重新确立其分类标准与范围。如果是这样,我们倾向于以犯罪的成立(而非既遂)是否需要发生结果为标准。即发生结果才构成犯罪的,是结果犯,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等,这种结果犯只有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没有发生结果也构成犯罪的,就是行为犯,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这种行为犯则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根据这种标准所分出的行为犯,虽然不以发生侵害结果为必要,但也必须威胁了法益。
犯意表示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上关于言论(辞)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动性质的犯罪等。发表言论如果仅仅停留在意志形成阶段,也只属于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进一步,进入意志实现阶段,如犯意表示的内容是煽动或教唆他人危害社会,则成为犯罪实行行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实现除了煽动、教唆内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则属于预备行为。从需要到动机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刑罚处罚。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积极或者消极地实现该犯意的外部行为出现,才受刑罚处罚。我国刑法中的预备犯即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其特征是: (一)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概括地说是为了实行犯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总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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