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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但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事由。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根据《民...
(1)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不能随意反悔; (2)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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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财产分割协议,签署后就不能随便反悔,但如果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前,可以随意反悔。普通的财产分割协议,比如合伙人之间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普通的合同,依法不得反悔,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离婚协议是特殊的文书,以离婚为条件,否则不生效,双方都可以反悔。如果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带有更多的感情色彩。离婚当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才能请求进行变更或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做真实情况来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发生误解,并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离婚如果房产是属于共有的,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就需要对这样的房产进行分割。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涉及到产权的变更,即从一方名下转移到另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下就要征收印花税。通常是按照产权证载明的价值,征收0.5‰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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