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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家庭成员明;(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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