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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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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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