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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认缴而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
对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如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则合同有效。受让人不知情的,不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知情的,可以在承担出资义务后向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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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款。认购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记载的资金账簿,是指具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营运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具体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营运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详细分类账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录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人以发现所受让的股权未出资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份后,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28条虽然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尚不能看出受让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但禀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应当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并且由于公示公信的原则,受让方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当然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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