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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滥收费用...
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的商品是否“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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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确定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商品。“失效”,是指商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效力、作用。“变质”,是指商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商品应当具有的使用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推动的商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很少需要行政部门机关直接宣布淘汰,但是对于一些必须符合专门质量标准的商品,则有可能因国家废止落后、过时的标准而遭到淘汰。经营者如果继续提供已被国家淘汰的商品,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消费者某甲使用经营者某乙新近出厂的某品牌压力锅煮饭时,压力锅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头部严重受伤,导致伤残。后经查明,该压力锅所采用的安全及性能要求国家标准在出厂前就已被国家技术监督局明令废止。按照新标准生产的压力锅,可以大大减少使用时发生爆炸的危险。经营者某乙由于技术力量一时跟不上,继续提供了按已明令废止的国家标准生产的压力锅。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过去往往出现在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领域。现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对于禁止经营者从事此类行为都有了更为严密的监督、处罚制度,同时也规定了民事责任。在其他商品的经营领域,因销售失效、变质商品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也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便利店购买了一包某品牌香烟。后来发现烟丝都已经霉变。消费者某甲要求经营者某乙给予适当赔偿,但某乙认为香烟是在消费者手里过了保质期的,与自己无关,所以只同意换货,不愿退货、赔偿。某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中发现,该品牌香烟在大包装箱上标有保质期,而包装箱内的整条香烟和烟盒上是没有保质期,所以便利店经营者某乙是可以发现香烟过期变质的,而消费者无法发现。经营者某乙应当为销售变质香烟负责。后来经营者某乙不但承担了退货、赔偿,还要接受将同批香烟下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
1、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2、依据: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产品质量法》第 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证销售商品合格是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销售者销售已失效、变质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告知或是否降价,或消费者是否自愿,都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故你有权要求销售罐头的商家赔偿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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