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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5项罪名,处以二十年至...
11月27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5项罪名,处以二十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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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5项罪名,处以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这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并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月27日上午,爱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梁明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年,并处一千七百万元。被告人梁成龙、魏欣等12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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