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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
法院对被告执行限制高消费令,不是因为案件数额来判定,在民事债务纠纷中,被告有履约能力却拒绝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在强制执行的同时,对其采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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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以下几条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老赖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上的全部确定义务的; 2、老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老赖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若是在限制高消费间,被执行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因此,若是老赖想撤销“高消费限制令”和“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老赖就必须得遵循法律文书的判决,尽快履行义务—还钱。
如果确实是没有执行能力的,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但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令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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