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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院人武部和各系组织实施,并在校园网、广播站等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2、组织报名。学生到所在系(或院人武部)报名,报名者须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 3、资格审核。各系按征兵要求对应征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合格名单上报院人武部。 4、身体检查。报院人武部在初审名单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体检。(体检分初检和复检两次) 5、组织政审。对体检合格的学生由报院人武部和各系共同进行政审。 6、名单公示。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公布。 7、收取应征入伍学生的身份证。批准入伍学生将本人的身份证交院人武部。 8、欢送。由院人武部和各系,根据送兵具体情况共同组织欢送仪式。
2011年10月30日之前退伍的义务兵,按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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