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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应当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后的清偿能力之维持与否作为判断的基准。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又有不能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
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了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事实上,债务人的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债务人无论在哪里拥有资产的权益,无论是在法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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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职权主要有三类: (1)调查及检查权; (2)撤销及追讨财产型职权; (3)重整事务型职权。调查或检查权,是管理人对重整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债权债务状况或重整受理前的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重整中的撤销权,是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后果之一是追回被非法处置的财产,因此与其他追讨财产的职权如追缴出资、追回相关人员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等职权具有相似性。管理人的其他职权基本上可归入重整事务型职权,如审查申报债权并制作债权表、提议召开债权人会
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擅用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内容有: 1、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无效时,对第三人所产生的给付之债; 2、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有效时,对配偶损失所产生的侵权之债; 3、其他债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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