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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是因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发回且仅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是违反其中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需要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则...
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在二审程序中,一般是三个月,如果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重审。那么,二审发回重审的期限是多久呢?今天,整理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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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1、“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当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处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没有限定发回重审次数。实践中二审人民法院常常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且多次发回重审。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但因无违反后处罚责任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多次发回重审的情况没有有效的扭转。 一、多次发回重审的弊端1、多次发回重审容易引起循环审判,造成对审判权的信仰危机。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上诉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有权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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