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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中介人必须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事项; 2、中介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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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居间合同以委托人委托居间人(居间经纪人)完成某种服务为目的。在这里,居间经纪人要做的只是两件事,即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提供的媒介服务。 第二,居间经纪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为委托人作意思表述,也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在这里,居间经纪人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一个纯粹的中介人。
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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