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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平均分割。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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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处理原则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答复:你好,(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及经营经验的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与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3)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情况相等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5)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也有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分别管理,使用者所有的差额部分不同,多得财产的一方用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对方。(3)登记结婚还没有共同生活,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支付者的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入籍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配入籍财产的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籍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栽培业等,离婚时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合理分割或折扣处理。(6)双方修理婚前一方所有房屋,改装,拆除原来的建设,离婚时没有变更产权,增殖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主打折补偿对方。(7)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适当返还。获得财产的性质是要求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可以通过赠与处理。(8)对于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妇共有的房子,必须根据双方的住宅状况和照顾孩子的抚养和无过失的一方等原则分配给一方所有者。分配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双方条件相同时,应照顾妇女。(9)离婚时一方所有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效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损失、消失,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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