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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合同纠纷

2022-08-19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是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原则性的处理办法,可以归结为“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复杂性,上述原则不能适应一切无效合同的处理。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工程转包,建设方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结算工程款(参考案例); 3、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参考案例); 4、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共同支付工程款;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所得应当罚没 6、合同无效,发包方免除责任案例 7、合同无效,承包方免除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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