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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
港口对赔偿要求,要抓紧处理,一案一清,至迟在六十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港口判定属于本单位责任时,应填写“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十一)通知赔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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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货物承运起运港承运货物时,必须做到:一、对按规定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签订月度运输合同的应核对合同号码)。未经核定计划或无合同的货物,应按规定办理补充计划后承运;二、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运单各项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字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清楚;三、对按规定须在运单上批注或托运人提出的特约事项,认真核实后,记入运单“特约事项”栏内;四、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承、托双方协商同意配装甲板上的货物,港口需与承运船舶商定具体配装积载方案后,才能受理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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