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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跟其他归责原则相比...
由学校和小孩的监护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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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你咨询是属于侵权赔偿。 1、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10周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2、学校是否有责任,是需要你去调查取证的,比如是否提供了适合的场地,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等;不能笼统的认定学校有没有责任。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予以补充,我可以进一步帮你分析,如果满意,请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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