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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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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还需同时出具军人证件(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2)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军人需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3)《结婚证》(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5)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照片(照片下方需打印本人身份证号码)(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
夫妻双方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亲自共同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或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军人离婚的,持本人有效军人证件及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包括夫妻双方姓名、结婚时间、离婚原因、经调解无效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的字样、部队驻地、加盖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3、双方结婚证; 5、每人2张近照、免冠、半身、便装、单人、同底二寸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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