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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提供一份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模板

2022-07-01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4711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 原告姚栋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业福(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被告张业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而登记设立的长沙县跳马镇欧雅居厨具厂,系由长沙县工商局登记设立并监督管理,双方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县,且原、被告双方均非长沙户口,长沙市雨花区亦不是被告住所地,故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长沙县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长沙县跳马镇欧雅居厨具厂在2014年5月20日进行工商登记时,登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县跳马镇白竹村木乙冲组。2015年1月13日,湖南省民政厅下发《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将长沙县跳马镇调整到长沙市雨花区的批复)),长沙县跳马镇正式划归长沙市雨花区。原、被告双方的合伙经营地即合同履行地应为长沙市雨花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张业福提出的管辖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可不可以提供一份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模板参考一下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不可以提供一份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模板参考一下gt;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业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这里提供一份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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