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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4
因情况紧急,职工发生工伤后送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转院条件和工伤医疗目录要求告知该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并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结论,及时督促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前,其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处于急救状态的,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二)医疗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情已经稳定,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和督促义务,但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自医疗机构告知伤情稳定或者出具转院手续之日起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承担;(三)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未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超出目录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四)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其费用按照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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