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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指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主要有以下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如果以上行为导致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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