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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做出的保证,其可能产生的债务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其配偶知晓保证一事,也不能成为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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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2016年11月8日,黄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温某借款2万元,并向温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期两个月。陈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如黄某到期未还,由本人陈某保证归还。借款到期后,温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 1、黄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 2、陈某及其配偶朱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问:保证人的配偶朱某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石晓莉律师解答】陈某的配偶朱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
1、担保人的配偶不一定要承担债务。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担保人所负的债务应该由担保人自己偿还,因为该债务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负,所以该债务应该属于担保人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对此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担保人作出担保后,配偶在事后追认的,此时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担保人的配偶也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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