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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 1、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2、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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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民事诉讼法再审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没有啊。除非你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很难证明的。我觉得是法庭多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以向法庭提出这是逾期证据,具体要不要质证,要看法庭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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