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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2、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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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录制其谈话获得的信息,除非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二是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如果对方认可录音材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驳原因不成立。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录音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但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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